雲林故事館場地使用辦法
	 第一條  雲林故事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活化歷史建築再利用及提供優質文化平台,所特訂之辦法。
	第二條  本館提供社區居民、團體、教育學術等單位作為聚會、研討、交流之場所。
	第三條  採預約申請制,需於使用日前1~2週,以網路E-mail或親洽等方式,提出申請。
	第四條  申請單位需填寫雲林故事館場地使用申請表。
	第五條  開放場地時間為:週三~週日 9:00~18:00。
	第六條  酌收費用為場地清潔費,酌收保證金$1000元,其他收費基準如下,若有任何異動,以網路最新公告為主。
	
		
			
				| 
					 
						時間場地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各空間 
					
						可容納人數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一般時段 
					
						2小時/單位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加班時段收費 
					
						18:00以後每2小時)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逾時收費 
					
						(每小時)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場地照片 
				 | 
			
			
				| 
					 
						主題館-座敷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30~35人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4,0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4,5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1,0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  
				 | 
			
			
				| 
					 
						後庭院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60~80人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4,0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4,5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1,0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  
				 | 
			
			
				| 
					 
						前庭院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40~60人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4,0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4,5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1,0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.jpg)  
				 | 
			
			
				| 
					 
						書齋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 8~15人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3,0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3,5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1,000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  
				 | 
			
			
				| 
					 
						全館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週一~二10:00~18:00  
					
						計費:每3 小時/$8,000元,全天$15,000元 
					
						逾時收費:每小時$2,000元 
				 | 
			
			
				| 
					 
						備註 
				 | 
				
					 
						1.    借用項目含館內板條桌椅、音響、麥克風、單槍投影機等服務。 
					
						2.    若有特殊需要請自備,且需要派員事先來館面洽與場勘 
					
						3.    館方提供設施及設備,預約單位需提供人力安排座椅及場地佈置等作業。 
					
						4.    需完成預約及場地清潔費保證金付款手續,才能確保權益,非館方作業疏失,恕不負責。 
					
						計費標準:未滿1小時,則以1小時計算。 
				 | 
			
		
	
 
	第七條  經館方確認申請,需於通知日起一週內完成繳費,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,不得異議。
	第八條  申請單位需經本館核准同意使用場地後,方可對外發佈活動訊息及文宣。
	第九條  活動結束後,需回復場地原狀,如有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立即修復,經館舍人員確定場地、設備完全復原後,保證金於當日無息退還。
	第十條  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:
	1.請檢附簡易活動進行方式及計畫書(內容簡述)。
	2.場地佈置及器材租借使用規畫,需事前經與本館商討核准後,方可進行。
	3.申請單位需遵守本館的場地使用辦法及參訪須知,且須自負財物保管、現場秩序維持與安全維護之責。
	4.使用期間,以不影響館舍活動及社區居民安寧為原則。
	   (不能放煙火或鞭炮)。
	5.申請使用場地之活動以非營利、教育、文化、藝術、環境關懷等屬性為優先。
	6.負責活動產生之垃圾分類、處理,全館牆表面請勿黏貼或釘釘子。
	第十一條 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將不予核准使用
	1. 違反政府法令規章(文化資產保存法)者。
	2. 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者。
	3. 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者。
	4. 當未遵守館舍管理或經館方人員勸導制止,未改善者。
	第十二條  凡違反第11條者,保證金將不予退還,該項款作為雲林故事館永續經營之基金。
	第十三條  遇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導致無法如期使用者,其所繳交費用將全數退還或擇他日舉行。
	第十四條  本館所收場地清潔費將作為雲林故事館永續經營之基金,並定期在網站公告使用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