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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與文化遺產是屬於全體人類所有,每一個人都有權力與責任去瞭解、重視與維護其普世性的價值。……遺產涵蓋了景觀、歷史地方、場所和營建環境以及生物多樣性、收藏品、過去及現在持續的文化執業、知識與生活經驗。遺產記錄並表現歷史發展之長期過程,形成了民族、區域、本土的多樣本質與當地的自明性,並且是現代生活之整體的一部份。……每一地區或社區特殊遺產與集體記憶是不可取代的,同時是現在與將來發展一項重要的基石。(1999 年國際文化觀光憲章,International Charter on CulturalTourism)